能否允许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

一、

能否允许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

能允许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。

有限合伙人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,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。法律规定,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。因此合伙人可以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时,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。

《合伙企业法》第三十二条


(相关资料图)

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。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,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。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。

二、

合伙人的种类

找法网提醒您,公司合伙人的种类分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。

普通合伙人以自身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。我国《合伙企业法》规定,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,为有限合伙企业。

三、

合伙人的权益

合伙人权利是根据法律和合伙合同的规定,合伙成员对合伙事务的管理,合伙财产等享有的权利。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、合伙事务管理权、对外代理权、对合伙代表人和其他合伙人活动的监督权、对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行为造成其损害的赔偿请求权、退伙的权利以及合伙终止时返还出资的请求权等。另外,合伙人还可享有合伙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特别权利。合伙人权利的行使,不得损害国家、集体、第三人及合伙成员的合法权益。

《合伙企业法》 第六十八条

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,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。

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,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:

(一)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、退伙;

(二)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;

(三)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;

(四)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;

(五)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,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;

(六)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,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;

(七)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,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;

(八)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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